一、关于办理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
1.如何办理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申请人希望在中国获得专利保护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以下简称进入手续)。如果申请人是在中国境内无长期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必须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进入手续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期限
申请人应当在自最早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办理进入手续,未在该期限内办理的,在缴纳宽限费后,可以在自最早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办理。
申请人在办理进入手续时撤回优先权要求的,办理该手续的期限仍按照原最早优先权日起算。例如,某国际申请,要求了一项优先权,优先权日为2007年9月5日,国际申请日为2008年9月3日,申请人于2011年3月1日办理了进入手续,同时提交了撤回优先权要求的声明。但是该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期限仍自2007年9月5日起算。
因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指定局对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PCT实施细则)中涉及优先权恢复和援引加入的规定作出保留,而使国际申请的优先权在国家阶段不成立的,办理进入手续的期限仍按照原最早优先权日起算。例如,某国际申请,优先权日为2008年2月25日,国际申请日为2009年4月24日,该优先权是国际阶段恢复的优先权,由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指定局对国际阶段恢复的优先权不予认可,在国家阶段该优先权不成立,但是该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期限仍自2008年2月25日起算。
(2)文件
①根据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类型(两者只能择其一),提交对应的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以下简称进入声明,可从http://www.sipo.gov.cn/bgxz下载)。需注意,在填写该表格时必须正确写明国际申请号。
②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原始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的中文译文。有附图和摘要附图的,提交附图副本和摘要附图副本,附图中有文字的,将其替换为对应的中文文字。
③国际申请以中文提出的,提交国际公布摘要、摘要附图(如果有)的副本。
(3)费用
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并缴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发明),必要时还应当缴纳宽限费、申请附加费。要求了优先权的,还应当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关于费用的缴纳参见“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缴费注意事项”)。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受理的国际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
当申请人办理了进入手续后,专利局将对译文提交日和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宽限费的费用缴纳日进行比较,以后到日确定为进入日。
2.如何获得办理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所需的相关表格
可以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表格:http://www.sipo.gov.cn/bgxz/。
3.如何填写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书面声明表格
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表格后附有详细的填表说明,请根据填表说明正确填写。
4.如何提交相关文件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交相关文件:
(1) 面交:到专利局受理大厅PCT窗口直接提交。
(2) 邮寄:将文件邮寄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PCT组”,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邮政编码:100088。
(3) 电子文件形式提交:通过专利局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提交。
5.如何请求提前处理和审查
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期限届满前要求专利局提前处理和审查国际申请的,除了办理前述进入手续外,还应当办理下述必要手续:
(1) 按规定提出明确请求。在办理进入手续时可在进入声明第19栏中作出相应标记,即“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的期限尚未届满,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1条提前处理和审查本国际申请。”(此选项在进入声明表格中为默认选中)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之后,请求提前处理和审查的,可以以意见陈述书的方式提出请求。
(2) 国际局尚未向专利局传送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可以主动提交经受理局或者国际局确认的国际申请副本;申请人也可以向专利局提出请求,由专利局要求国际局传送国际申请副本,请求方式为在进入声明第19栏中作出相应标记,即“本国际申请尚未国际公布,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指定局要求国际局传送国际申请文件副本。”;申请人还可以要求国际局按照PCT实施细则47.4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传送国际申请副本。
6.如何请求提前进行国家公布
请求提前进行国家公布的,必须提出明确请求。办理进入手续时提出请求的,可以在进入声明第20栏中作出相应标记,即“提前公布 根据专利法第34条的规定,请求早日公布该专利申请。”。在办理进入手续后提出请求的,应当提交“发明专利申请请求提前公布声明”。
需注意,以中文提出的国际申请在完成国际公布前,申请人办理了进入手续,并请求提前处理及要求提前进行国家公布的,除了办理前述进入手续,还需提交原始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及附图(有附图时)的副本。
7.办理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申请人是否必须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依据专利法第19条的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二、关于费用
1.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缴费注意事项
(1)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专利局缴纳费用,也可以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或者以专利局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的,应当在汇单上写明正确的国际申请号/国家申请号,以及缴纳的费用名称,并标明所希望获得专利权保护的类型。
(2)申请人在收到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通知书之前,可以以国际申请号缴纳相关费用,收到该通知之后应当以国家申请号缴纳相关费用。
(3)缴费如有问题可咨询专利局收费处,电话010-62088166。
需注意,申请人按照规定办理进入手续后,即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规定的文件和缴纳规定的费用,专利局才能确定进入日,给予国家申请号,并发出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通知书。如果申请人未及时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宽限费,将导致国际申请不能进入中国国家阶段。
2.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费用的减免及减缓
(1)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受理的国际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
(2)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及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的国际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免缴实质审查费。
(3)由欧洲专利局、日本专利局、瑞典专利局三个国际检索单位作出国际检索报告的国际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只需缴纳80%的实质审查费。如果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专利局未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实质审查费不予减免,但是,在专利局发出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前,申请人主动提交了由欧洲专利局、日本专利局、瑞典专利局三个国际检索单位完成的国际检索报告的,可以请求退回多缴费用。
(4)申请人缴纳复审费和年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根据《专利费用减缓办法》 (第39号局令)向专利局提出费用减缓请求。
【申请人如何获得帮助】
1.电话咨询
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服中心:010-62356655
专利受理咨询:010-62085500
电子申请注册咨询:010-62084276
电子申请咨询:010-62088050
缴费信息咨询:010-62085566/62088166
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咨询:010-62088300
2.电子邮件咨询
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咨询邮箱:pctgjjd@sipo.gov.cn
电子申请相关事宜咨询邮箱:cponline@sipo.gov.cn
3.在线咨询
网址:http://www.cponline.gov.cn
4.如何获得进入其他国家的相关信息
由于各国法律不同,相关规定也不同,详情可查阅《PCT申请人指南—国家篇》,或访问http://www.wipo.int,http://www.sipo.gov.cn或各国专利局官方网站。
来源:国知局官网